针对当前中国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实践中却大量得不到处理的现状,中宣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该《意见》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重点在于强化警方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根据暴力情节作出及时合法的处理。同时,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公安机关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监督。
《意见》还要求,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多渠道的帮助,推动各地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
强化警方的作用
《意见》规定了七个部门各自的反家庭暴力职责,旨在形成全社会的反家庭暴力链条,其中尤其强调了公安部门的作用。
《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概念的明确,也有利于警方在执法时对家庭暴力事件进行定性。
《意见》强化了公安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的主动作用。一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以往的实践中,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容易把家庭暴力事件当作家务事,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点,一般采取不受理或者简单劝和的方式。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规定了警察的出警义务是《意见》的亮点之一。在以往的调研和实践中发现,警察对家庭暴力施害者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可是有些警察却认为这是家务事而不愿意出警,或者出警了之后只是简单地批评教育,没有形成处警记录,甚至没有写清楚是谁打了谁。这样的处理结果就会助长施害者嚣张的气焰,认为警察也拿他无可奈何。事实上,警察是反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如果仅仅有报警的记录,是无法证明是谁打了谁的。这样就会发生“受害人举证难,法院认定难”的局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林丽霞告诉《财经》记者,警察是暴力事件中最关键的证据采集者,他是第一时间来到现场,能够采集到第一手证据。如果警察没有清晰的家庭暴力概念,那么很多证据就被忽略掉了。如果受害者后来想通过诉讼维权,往往无法从派出所那里找到有效的证据。警察薄弱的反家暴意识和不够专业的办案技巧,是解决家庭暴力事件的瓶颈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规定,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意见》不仅要求公安部门在若干情况下积极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而且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义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多部门联动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陈敏指出,这个规定是《意见》的又一大亮点,仅仅救助受害人,并不能制止新的暴力发生。如果不解决施害人内心的问题,施害人还会制造出更多的受害人。我们社会不能总收拾家庭暴力的烂摊子,应该从根源减少或者杜绝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
《意见》还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医疗人员若发现病情系家庭暴力所致,就应保存相关证据,协助公安部门调查。陈敏称,在以往的调研中发现,很多受害者到了医院寻求治疗的时候,会谎称是自己摔跤所致。医务人员则可以看出来是被打还是自己摔伤。如果医务人员接受了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就可以告知受害人积极地举报施害人,寻求救助。而且,医务人员还能保留相关的诊疗证据,为受害人日后的维权提供帮助。
此外,《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救助。据陈敏介绍,以前民政部门的庇护对象是没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现在纳入了庇护范围,是一大进步。
《意见》规定,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陈敏认为,以前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是不够的。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进一步意识到家庭暴力是施害方控制受害方的手段,而不是一般的家务纠纷,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据陈敏介绍,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今年5月出台了一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规定,公安部门的出处警记录、庇护所的庇护记录、医疗部门的治疗记录、妇联的处理记录都可以被采纳为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现在,《意见》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别进行了规定,特别是一些关于证据的详细规定,刚好和法院系统的反家庭暴力举措形成合力。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告诉《财经》记者,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绝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也不是单纯的家庭矛盾,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有责任动用公权力,通过制定法规、文件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蒋月娥称,《意见》的出台是基于对地方性经验的总结。为了更好地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全国妇联将进行广泛地基础调查和深入地研究,论证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重点难点问题等,为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