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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26日,两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同时出台。
2013年11月26日,两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同时出台。

         分布式是我国太阳能发电比较理想的应用方式:与集中式电站相比,分布式电站具有规模小、贴近用户、自发自用为主的特点,对于我国西部光资源丰富,但当地用电需求小、消纳能力弱的情况,大力发展中东部地区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应是扩大我国光伏应用市场的正确方向。最近一年,能源局及其官圆在多种场合表态支持国内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倾向性非常明显,此次《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继电价补贴之后的又一重磅政策,对行业发展构成利好。

         一、国家能源局发布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既《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涉及总则、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运行、计量与结算、产业信息监测及违规责任等细则。
 
         二、中国财政部发布财综「2013」103号文件,既《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免交税费政策,使得用户自发自用成本降低,将有利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应用市场的扩大。
 
         多项明确细则有助于分布式光伏进入快速发展轨道:我们认为《通知》中最大的亮点在于计量与结算部分,明确了“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尤其是“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是新的突破,使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免除发电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向规定内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行为有章可循,这有利于分布式发电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以及提高电站运营的收益率。
 
         在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及运行方面,《通知》提出了较多细化的要求,比如明确加大了地方政策的备案管理权限,对个人利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鼓励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电网企业应给予分布式光伏项目更多便利,在20~30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保证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电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引外,《通知》中明确了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备案起两年内建成投产,否则取消指标和享受补贴的资格。
  
         记者了解到,中国的电价构成中包含五大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这是不言自明的,但并不是默认的规定。按照以前的规定,地方对于自发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是不违法的。所以财政部现在明确这一点是有意义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新能源部副主任王霁雪认为,这表现出国家对分布式光伏持更加鼓励的态度。
 
         今年以来,各种迹象表明分布式发电正成为国家未来扩大国内光伏市场应用的重要方向。有消息称,国家能源局本月初下发的《关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的函》,要求在不出现弃光限电的情况下,2014年光伏发电的建设规模较今年提高两成,达到12GW。其中,分布式光伏8GW,光伏地面电站4GW。
 
  根据测算,在我国中东部电价水平较高的地区,在光伏电量自发自用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账面盈利水平可以达到8%以上甚至更高。而政府性基金的免征,无疑将使得盈利水平进一步提高,对中东部地区用电量多、电价高的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极大的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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