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3年9月25日前除尘设施已经环保部门验收,且烟尘排放浓度满足除尘电价加价标准的燃煤发电企业,可直接向省环保厅提交出具环保验收意见的申请,并附环保部门验收文件、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近1年以内的监测报告,由省环保厅出具环保审核意见。燃煤发电企业持省环保厅除尘设施环保审核意见文件,可向省物价局申请除尘加价。
而2013年9月25日以后完成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立方米(太原地区低于20mg/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由省环保厅自收到发电企业除尘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委托设区市级环保部门验收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并在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及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经审核后,由省环保厅出具除尘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同时,省物价局、省环保厅要求各燃煤发电企业要切实保证除尘设施正常运行,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对擅自停运除尘设施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的燃煤发电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除尘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