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鼓励民间投资教育,关键是把握好方向,选择好切入点。
最近财政部数据显示,去年前三季度教育支出占GDP比重为3.47%,再度回到4%以下,穿透出各级政府对教育等公共服务支出依然不够重视,又反映居民教育需求快速增长,而深陷高负债的各级政府在财力上愈发难以应付。
要纾缓当前这一供需缺口,除提高公共教育支出比重外,需鼓励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教育。毕竟,基于税收和政府负债满足教育需求,面临如罗格夫教授所言的边际效用递减问题,即政府税收和负债都存在边际,超越这一边际,税收和政府赤字就将挤出经济内生活力,进而陷入债务风险。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目前民办教育已初具规模。不过,近年来民办教育面临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其一,认识和定位不清。目前各界对民办教育的性质,仍停留于公益性与收益性区分和争论上。而在政策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既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又承认民办教育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而难就难在何为“合理回报”。什么样的回报才是合理回报难有定论,且现实中难以完全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分,因而不应羞答答的以“合理回报”来遮盖投资教育获取回报的正当合理性。
其二,体制、机制上存在多重障碍和扭曲。尽管相关法律明确要求民办教育的教职工、受教育者在法律地位、社会权利上一律平等,但民办教育被公众、被人力资源市场认可的程度远低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从招生考试、办学支持到教师队伍等,都与公办教育也存在相当大差距。如高校招生考试中,民办高校只能录取到二本以下的学生,同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专项资金支持也聊胜于无。
其三,民办教育自身尚未能探索出稳定的运营模式:既难以满足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的需求,又无法实现自身良性循环。如主要集中于培训领域的营利性民办机构,近两年大都以资本运营为主,并通过迅速布点达到收费目的,并希望尽快推动机构上市、或者再转卖,以套现获利。这种过度逐利行为使其在运营上忽视教育质量。而随着大量资本涌入,培训教育的高盈利性和高成长性正成为历史。
又如非营利民办机构,目前这类机构数量有限,成功者不多,主要原因是办学经费来源不稳,多数靠捐资办学。同时中国社会缺乏诚信,公众对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往往怀疑和不信任。这与民办教育机构本身的治理状况有关:尽管法律已明确要求民办教育机构确立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真正实行的不多,即使已实行的,其权力配置、教学事务安排、会计核算等都有待改进;而内部治理不善则很难塑造良好品牌和声誉,争取外界捐助的困难也可想而知。
当前鼓励民间投资教育,关键是把握好方向和切入点。首先,要正视民办教育及投资民办教育获利问题。目前人们难以完全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更无法量化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合理回报底线,因为目前根本无法用成本核算的思路来确定其合理回报,而这也不是政府所长,否则很容易引发会计操纵和寻租。而且用政府条例来规定某行业“合理回报”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是对市场的越位。
可见,对待民办教育机构,最好的办法不是规定其合理回报,而是要认真研究教育资源供求关系。如果出现超额回报,就应降低门槛,鼓励更多资本进入,增加供给,超额回报自然会逐渐消失。且短期超额回报也有助于鼓励民间资本发掘社会教育需求,填补政府供给不足。如果硬性确定其所谓的合理回报,就会抑制市场发育过程,使市场无法基于市场法则配置教育资源。
因此,对于民办教育尤其是营利性机构,应抛弃核定“合理回报”政策,重在鼓励投资者获得正当回报,并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让市场法则决定其正当回报。一句话,对民办教育的态度只需鼓励!因为现在的情况是教育资源供小于求,而政府又无能为力。有更多的民办机构进入教育领域,其所外溢的公共收益大致要大于投资人的投资回报。
其次,要创新教育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机制,构建一个长效投融资机制,将教育基础设施投资与教育服务提供分离,将教育机构的管理资源和财力集中到提高服务质量上来。这里提一个方案,即设立教育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由该基金来投资建设教学楼、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好后租给或以BOT等方式提供给教育机构。
基本思路是:由政府从教育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种子基金,发起设立教育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本等参与,并发行教育基础设施债。同时,设立偿债基金,且明确偿债基金一则来源于教育机构有偿使用基础设施的租金或BOT分期款,一则源自财政补贴,同时源自这些基础设施周边的商业土地或房产的经营收益,即只要在学校规划中安排一定商业用地,并将该用地配套给该基金即可为其运行提供长期收益。当然,这个基金运行的基本要求是控制风险、保本微利,它的作用就是为教育债券的发行起增信作用:即有这个基金在,债券可以实现保本。
最后,逐步探索现代教育机构治理机制。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一部分靠学费,更多靠社会各界的捐助,良好的治理结构是维系社会各界对其信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形成良好的治理机制,办学水平才能得到稳步提高,其声誉才能逐步建立,才有更多社会捐助。
鉴于此,对非营利教育机构,其治理机制的设计要点,在于如何处理好捐资人或投资人与学校行政当局间的关系:既要让前者对后者的能力和职业操守有足够信心,又要保护后者的管理不受前者的“非分要求”影响。解决的办法是:学校在确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设立学校教育基金,由这个基金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和投资。该基金由学校理事会负责管理、银行托管。学校理事会由教育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和重要捐助人组成,一般5-7名,其中来自投资人和捐资人的人士不超过半数。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募集和管理好学校教育基金,根据审议后的预算向学校拨款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二是选择好学校行政管理当局,对行政管理当局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其重大投资行为进行审议、对其办学思路进行匡正。
此外,与理事会平行的要设立主要由捐助人或投资人组成的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学校章程。这种机制设计的好处在于:设置教育基金有利于将学校募捐行为纳入规范核算轨道,基金支出予以公开,赢得外界信任和持续支持;而通过学校理事会的设置来降低投资人或捐助人对学校行政当局的不恰当干预和影响,因为学校理事会的组成中投资人或捐助人的席位不占多数,而且教育基金不仅是由单个捐助人捐资形成的,而可能是很多人的善举,降低了学校对单个捐助人的依赖。
我们认为,这种机制将是应作为未来我国非营利教育机构治理架构的发展方向,也应作为我国公办教育机构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