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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出台两年:部分法规因无配套政策无法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作为我国社保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迎来了两周岁生日。

作为我国社保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迎来了两周岁生日。

两年来,一方面,用人单位的遵法意识和劳动者、居民的参保维权意识大为增强,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社保经办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另一方面,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落实挑战,社保执法监督困难重重。业内人士呼吁,加快制定和细化相关政策,落实和兑现法律赋予老百姓应有的权益――

任之重: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社保法建立健全了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了城乡社保制度的统筹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社保意识,推动、促进了其他社保制度的建立

“毫无疑问《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为‘社保法)的实施取得了不俗成效。”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司副司长彭高建认为,社保法建立健全了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了城乡社保制度的统筹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社保意识,推动、促进了其他社保制度的建立。

彭高建告诉记者,社保法实施两年来,覆盖范围从窄到宽,参保单位和人数大量增加;基金规模从小到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待遇水平从低到高,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近年来,社保事业发展很快,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填补空白、完善基本制度与管理体制的政策措施。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受到高度重视。”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金维刚表示,社保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全民保险的发展方向,使得上述新制度的试点、推广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程进一步加快。

“社保法把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并联系起来。”中国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郑秉文认为,社保法涉及千家万户,尽管社保法未提及参保是“强制性的”,但两年的实践证明,法制意识正深入人心,法制观念正根深蒂固。“社保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为构建资产社会打下了法律基础。”郑秉文说。

道之难:落实之困尚待破解

社保法政策规定处于逐步制定和初步实施阶段,部分规定未落实。研究报告显示,参保人最关心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对加快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呼声较高

“尽管社保法出台后,我国社保事业获得很大发展,但也要看到,社保法中的一些亮点与创新之处,作为全新的政策规定仍处于逐步制定和初步实施阶段。其中,部分规定没有落实。”金维刚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从文件到落实本身需要时间,法律实施的总体效果有赖于法律体系自身的完善与配套。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近期完成的《实施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因一批政策未及时制定出台,出现了有法律规定但无配套政策,因而无法执行的局面。

目前城乡社保关系衔接还没有统一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转移接续也没有完全打通。由于我国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阶段,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在城乡流动,他们可能在不同阶段参加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等。然而社保法对城乡两种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层面这方面的政策尚属空白。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跨统筹地区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也包括不同制度之间社保关系的衔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之所以非常重要,不仅在于保障个人权益在跨地域就业、跨身份转移中不丢失,还在于其涉及的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我国有2.63亿农民工,其中1.63亿人进城流动就业,跨省流动达6000多万人。农民工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不仅涉及农村社保体系与城镇社保体系的衔接,还涉及跨统筹区域社保关系的转移。

《实施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参保人最关心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对加快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呼声较高。

路之远:制度完善还需持之以恒

社保法配套立法是一项长期任务,需持之以恒。未来,需加快制定和细化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现行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强化社保法实施机制,落实和兑现法律赋予老百姓应有的权益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我国用保险的方式解决5个风险,社保法是指导我国构建民生保障核心体系的重要部门法。从社保‘广覆盖到‘全覆盖,挑战管理和服务水平。”因而,杨燕绥建议,应根据社会保险领域的不同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政策。

金维刚认为,社保法的实施掀开了社保制度体系建设的新篇章,但在整个制度完善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社保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根据轻重缓急加以解决。“首先要做的是加快制定和细化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现行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强化社保法实施机制,落实和兑现法律赋予老百姓的应有权益。”金维刚说。

“社保法配套立法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需持之以恒,不断推进。”人社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透露,人社部将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立法研究,研究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未来,人社部还将研究制定遗属抚恤金、病残津贴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完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缴纳流程,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等行政法规。

“社保法制定不易,实施更难。”彭高建表示,社保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完善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需要群策群力,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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