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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直通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核心法律制度三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核心法律制度三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解读: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在实际生产管理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把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安全消防通道、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作为一种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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