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安装_暖通仓-全球集采展购交易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工程学院 » 工期控制 » 正文

广东出台施工工期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2  浏览次数:104
核心提示: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日前,广东制定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日前,广东制定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办法》明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若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办法》,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标准工期协商确定。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办法》要求,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发现违法者,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办法》还对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作出规定: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合同工程未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