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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从目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来看,由于施工合同管理不到位,对造价控制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从目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来看由于施工合同管理不到位,对造价控制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合同违背招标文件约定导致工程造价源头失控

施工合同在签订时违背招标文件对工程造价的主要约定使建设项目的造价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有效控制,这是当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有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时约定为“固定价格”招标,签订合同时又出现了按工程预算实做实算的结算方法这样一来,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失去意义如某财政投资道路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固定价格并且也约定了固定价格的风险范围,但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却约定按工程预算实做实算该项目中标价为7284.57万元而中标价部分的结算价为8007.95万元工程造价增加约10%,且不含设计变更及增加的工程量。

二、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不明确导致结算审核依据不足

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表现的较为普遍主要是工程量和价格的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中工程量调整方式不明确诸如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其他调整因素等在合同中未做明确约定。如果不明确在竣工结算时,就会因为工程量调整方式不明确造成审核方和承包方在核对工作量时,依据不足较难确定审核方意见。例如:某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只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量调整方式由于现在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合同中又没有约定清楚招标总价中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允许的调整方式、范围等,从而造成在结算时审计方和承包方各自对合同理解不同,各自工程量计算口径不同争议很大,工程量核对工作无法进行最后只有请造价管理部门反复开会协调,采用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合同中工程量调整方式审核工作才得以进行下去。

2、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中价格调整方式不明确一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综合单价,二是主要材料价格合同中对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条件、调整方式、物价及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以及其他调整因素等等,考虑不周全设计不严密,含糊不清造成结算审计计价时产生严重分歧,无法做出明确断定例如:某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招标时综合单价和施工时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条件、调整方式在结算审计时,审计方认为本工程中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不需要调整而承包方认为在施工时办理的有主要材料价格签证、相关工程变更等签证,要求必须按签证进行相关调整这就造成了很大分歧,作为审计方虽然知道有相关签证但是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调整范围及方式,因而没有调整依据无法进行调整。

三、合同相关细节设计不严密导致结算造价无谓增高

主要是在签订合同时对重要的细节问题考虑不周,留下漏洞导致工程价款无谓增高。有的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以总价包干但未考虑招标时总价包含有业主方的预留金,合同没有约定预留金的调整方法在工程结算时造成无谓的损失。还有的建设项目在签订时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总造价或工程项目单价但对相对应的工作内容约定不详细或不具体,这样在结算时容易出现纠纷或漏洞如某财政投资市政管网项目,中标价为9452.73万元其中含400万元为业主预留金(招标文件约定)而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承包方法为:“招标范围内的工程9452.73万元总价包干”这样实际上使工程造价增加了400万元又如某财政投资综合办公楼项目,合同在承包范围一栏很随意的注明为“土建工程”而招标时的范围为土建、安装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就要求重新结算安装部分此部分造价约127.56万元甲乙双方一直为此纠缠不清。

四、合同对变更的定义不明确导致造价审核的难度增大

主要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何为变更变更时如何调整约定不详细或不具体,一般表述为“工程设计变更时工程量可做调整….并没有对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加以明确界定,由此在结算审核时对哪些算重大设计变更产生严重分歧很难做出明确断定。如:某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时约定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工程设计变更±2%不予调整由于没有对什么是设计变更做出约定,因此在结算审核时审核方自然按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为依据做调整,该工程变更部分总计500万元由于合同总金额是1亿元±2%不予调整就是200万元不调整那么该工程审核方确认的变更部分造价就是300万元而承包方认为500万元是业主要求变更的对审核方说的“工程设计变更”定义不认可。使结算审核拖了很长时间最后经过发包方、承包方多次磋商,才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了“工程设计变更”范围确认变更部分造价为400万元又如:市内某财政投资综合教学楼工程。合同签订的是综合单价合同并且约定设计变更属另外增加的项目,套用相关定额重新组价在结算时的基础孔桩加深很多,审核单位认为孔桩加深不属设计变更的范围应该引用原中标单价,而施工单位认为中标单价里面有不平衡报价的因素此项单价有点低,主张重新组价为此甲乙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此项涉及造价约42.17万元。

综上所述要从源头和过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建设成本,就必须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要严格施工合同的签定,合同的语言要严密,条款要明确内容要完整;同时要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对工程变更更要严加控制使合同得到顺利履行,这样才能避免产生纠纷避免索赔条件的成立,最终才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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