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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视污染状况采取区域车辆限行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147
核心提示:19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19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行措施。

  《条例》首先阐明了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其中,市和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政府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扩大城乡绿化、水域面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尘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此外,北京市应当积极与相关省市共同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建立区域合作制度。

  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排污情况

  《条例》规定,北京市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市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并分级管理,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凡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公开其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排污单位的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居民楼内不得开饭馆

  为防止油烟污染,《规定》对餐饮行业环保标准提出了更高标准: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企业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在居民区附近建饭馆,应当事先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餐饮企业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应当高于周围2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建筑,并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超标”车连续行驶超200公里罚1000元

  近期屡现雾霾天气,汽车尾气过多排放是原因之一。《条例》专门为机动车辟出一章,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所销售新车应当符合国家与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凡在北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在北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进入北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而上路的,行驶200公里以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车辆连续行驶超过200公里的,处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违规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条例》还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电子眼监控施工工地

  《条例》规定,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粉状物料堆放处、工地出入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安装摄像装置,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出入口应当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施工工地应当采取一系列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全部进行硬化或者绿化,拆除工程应设置金属或者硬质板材封闭围挡,采用水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拆除后场地应当及时绿化或者硬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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